当EB-5申请人递交I-526申请时,美国移民局只审核申请人本人的信息。申请人的I-526获批后,其配偶及不满21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跟随移民”。
1、结婚时间与跟随移民:
只有在主申请人“获得绿卡批准时”的配偶才可以跟随移民。在I-526递交时的配偶,如果在主申请人获得移民批准前离婚,就不能跟随移民了。
a. 如果通过广领馆办理移民签证:假设申请人在递交时还没有结婚,在广领馆面谈之前结婚就符合跟随移民的资格了,当然要能证明是真结婚。如果结婚时间离面谈时间太近,配偶将来不及与主申请人一同面谈,律师可以为配偶预约单独的面谈。
b. 如果在美国境内递交I-485来办理绿卡,就需要更早一些时间结婚。有这种情况可能出现,在主申请人递交I-485申请时,还没有结婚对象。在I-485申请期间,主申请人决定和某位异性结婚并把对方加入到自己的绿卡申请中去,这时就要尽快结婚(可以不马上递交配偶的I-485,但一定要尽早建立法律上的夫妻关系),而不能估摸着自己的I-485快批了才结婚。因为移民局往往会把主管官员在内部批准文件上的签字日期、而不是把批准书的正式发出日期当作主申请人的绿卡批准日期,如果结婚日期正好在这两个日期之间,移民局可能会拒绝认定夫妻关系在主申请人取得绿卡之前建立。
2、“跟随”的时间点:
“跟随”可以是同时的,也就是与主申请人和配偶及子女一起递交广领馆的签证申请或美国境内的I-485绿卡申请,配偶或子女也可以在主申请人移民后,再申请跟随,没有时间限制,2年后、10年后都可以,条件是主申请人依然具有绿卡身份。上面a中的例子,就是在广领馆面谈前建立夫妻关系,随后安排配偶单独面谈,办理跟随移民的例子。所以,重要的是在主申请人取得移民身份前建立夫妻关系,而不是一定要在主申请人取得移民身份前递交家属的移民申请。
如果主申请人后来成为公民,就要依公民申请家属的程序办理,而不是跟随移民了。
3、“子女”的定义:
1. 婚生或非婚生子女;
2. 如果是继子女,包括主申请人的配偶与前任所生的子女,要在其18岁以前建立继子女关系;
3. 如果是养子女,要在其16岁以前建立继子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