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5年3月27-28日、2015年11月6日-7日,贝特曼移民董事长刘宇律师两次作为重量级嘉宾应邀出席2015海外投资暨财富管理论坛,并分别发表重要演讲。从《中方要做EB-5运营中的强者》到《EB-5体系的提升》,贝特曼移民董事长刘宇律师深入浅出的解析赢得现场观众阵阵掌声。回过头来看,今年3月时,国内EB-5投资移民业界能够给EB-5投资者提供抵押物的项目都少之又少,更别提以实物或产权进行第一顺位抵押担保还款了。然而时至今日,越来越多的项目方开始有意识地为投资者提供各种各样的抵押担保品,以让投资者对项目方的还款诚意有足够的信心,尽管有的担保品价值还不尽如人意,但值得欣慰的是:EB-5投资者对还款安全意识的提升已经开始倒逼美方有意识的完善EB-5项目的还款机制。这一点小小的改变,已经让EB-5投资者掌握了一定的主动权,这正是贝特曼移民一直以来所期待的。时值EB-5投资移民变法改革的关键节点,贝特曼移民还要去履行更多保护EB-5投资者权益的责任。保护EB-5投资者权益之路是持久战,贝特曼移民将一直在这条路上前行。
以下是贝特曼移民董事长刘宇律师两次论坛演讲全文:
2015年3月27-28日 《中方要做EB-5运营中的强者》
为了促进全球海外经济与投资管理市场的发展,2015海外投资暨财富管理论坛在北京万达索菲特酒店如期举行。本次论坛峰会是海外投资服务行业的一次高标准、高水准的全球峰会,包括多米尼克总理政要、葡萄牙使馆参赞等重量级嘉宾,还有各国知名移民律师等在此进行专业交流和深入研讨。其中贝特曼移民董事长、刘宇和贝特曼联合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刘宇律师应邀出席。
本次论坛现场,刘宇律师就2015年美国投资移民EB-5趋势发展、中国资本出海、EB-5机制等话题发表了专业看法。
美国投资移民EB-5属于商业行为 是移民与投资的交汇
“美国投资移民EB-5实际上是一个商业投资行为,30%是移民,70%是投资。在商业投资行为的基础上,附加移民。目前很多的投资移民客户不太能够认识到这一点,因为国内大量的宣传内容都是针对移民行为,而投资行为却鲜少有人提及,这也间接造成了美国投资移民客户即使在面对一个优质EB-5项目和专业人士的时候,还是觉得美国投资移民风险性很高。”刘宇律师以EB-5投资移民的风险作为整个演讲的切入点。
目前美国投资移民EB-5已经进入到了一个非常成熟稳定的阶段,自2005年进入中国到现在,已经从最初的幼儿期、青年期、成熟期成长到现在的中年期,尤其是在2013、14年之后。
贝特曼移民董事长刘宇律师演讲现场
其中稳定成熟的标志可以分为三点:
1、前任美国移民局局长在美国华盛顿成立了新的移民局审理办公室,新办公室的成立对EB-5的审理前景非常利好。
2、新办公室的成立使得美国移民局审案时政策清晰、政策执行相对也宽松很多,只要美国投资移民申请人选择的EB-5项目没有问题,I-526和I-829基本会百分之百获批,那么接下来的关注点就是选择优质的EB-5项目。
3、业内拥有日渐成长的专业队伍,包括移民律师、证券律师、商业律师、投资顾问、税务服务人员等等,从而在各个层面保证了项目的基本可靠性。当然,这些人才基本上是来自美方的,中方的专业人才还是太少,这影响到了中方投资群体在EB-5大市场中的力量。
综合以上三个方面的结果,目前I-526、I-829的审批率都达到了90%以上。
2015年美国投资移民EB-5涨价 可使投资人与企业共赢
在今年的9月30日,是美国投资移民法案到期之日,届时美国国会将就美国投资移民区域中心法规进行延期表决。业内有关专家已经预测此次政策改革很有可能包括涨价。而同样的预测也发生在2012年,即上一次国会的延期表决前,但涨价并未发生。那么,2015年,美国投资移民是否会涨价?
在2012年,美国经济处于低谷状态,急需资金拉动国内经济,提高创造就业人数。然而,2015年美国经济已经全面复苏,世界各国的投资移民政策也纷纷涨价,比如澳大利亚投资移民的价格涨至500万澳币起,英国提高到200万英镑,加拿大风险基金投资移民很有可能会达到200万加币。刘宇律师预测,在这种经济形式和世界各国投资移民项目价格的对比下,2015年的美国投资移民很可能会涨价至85-90万美金,然而,就算美国投资移民涨价,美国投资移民依然是世界性价比最高的项目。
贝特曼移民董事长刘宇律师与众多重量级嘉宾同台就座
美国投资移民涨价,对经济情况不足的美国投资移民客户来说可能是一个负担,但是对于整个EB-5行业来讲,却是革命性的利好!
如果一个EB-5项目需要1000位投资人,那么按照目前美国投资移民投资金额来说,可以融资5亿美元,但如果美国投资移民涨价至90万美金,那么美国开发商就可以融资9亿美元,可以多募集80%的资金。这样美国开发商只需要EB-5项目资金即可,无需使用银行贷款,摆脱了资金困扰,这就让美国投资移民项目进入到了“只需拿到优质EB-5项目”的时代,无需其他第三方贷款。
此外,目前EB-5投资移民政策规定的每位投资人需要创造10个就业,从大体上来说,如果是纽约的EB-5项目,100万美金的硬成本,大约可以创造13个就业,这是目前投资款与就业之间的关系。美国投资移民EB-5涨价后,EB-5融资总额会大幅增加,美国项目方单靠EB-5融资资金就已经满足所需建筑资金,从而降低对银行、政府等第三方机构的贷款依赖,相比较申请条件严苛、贷款利息高的银行贷款来说,单纯的EB-5投资减少了项目方的融资成本和难度,从而提高利润。
在这种情况下,EB-5投资人就成为了该项目的第一顺位还款,值得一提的是,美国EB-5投资移民也将成为中国资本进入美国市场的重要渠道,达到企业与EB-5投资者合资共建,利益共享的利好局面。
作为商业的EB-5:“投资”的异化
美国投资移民政策分为两种形式:100万美金直接投资和50万美金区域中心投资。大多数的移民申请人可能只认识到投资金额的变化,鲜少有人了解其中“投资”的异化。
EB-5直接投资很简单,需要申请人创立一个新的商业企业并创造10个就业,其中的商业企业包括NCE(新商业企业)和JCE(创造就业实体),在此过程中,投资人和其中的项目公司需要详细的解释所有的资金来源,包括非EB-5资金,有些项目公司涉及的投资金额较大,可能无法很好的解释资金来源。
而区域中心投资,是投资人共同投资建立有限合伙公司,即新商业企业(NCE),在投资的过程中,投资人只需要解释自己的EB-5资金来源。在建立有限合伙公司之后,需要把资金融资到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来创造就业实体(NCE),项目公司无需解释非EB-5资金来源,这样结构更加灵活,投资企业与创造就业企业的分离让美国投资移民更好的进行。
“好”项目不等于优质的EB-5投资,投资是要有质量的,把握实权和法律才是真正保障
刘宇律师在最后的讲解中说道:“好项目不等于优质EB-5投资。判断EB-5项目是否有保障,要从专业的商业、法律角度和投资质量等多方面考虑。”
比如项目的资本结构,比如项目的利益结构 ,比如项目的风险结构与风险分担的结构设置。项目方能够为投资人提供了什么保证,另一方面,投资人为自己争取了什么保证。怎样在法律上把关、有没有考虑到美国地产周期等。
这些功课要投资移民的申请人去做吗?美国投资移民申请人可以做到以上几点吗?答案是不能!这也是很多EB-5投资人对美国投资移民没有信心的原因。
现在市场上项目很多,客户似乎有绝对的选择权,但客户只是在挑项目,在权利设置、利益设置、风险结构及法律设置上,实际上没有话语权,所以在这个意义上,EB-5投资移民市场仍然是“卖方市场”。
美国政府和法律给了我们EB-5投资方足够的自由空间,只是我们的EB-5投资人如果没有得到真正意义上的专业机构帮助时,不知如何运用。当我们中方每年为美国经济贡献300亿人民币的几近无息的移民投资款的时候,是中方投资人作为主体和整体来推进EB-5运行机制变革的時候了。一群坐等美国政府来维权的投资人作为整体必然在市场上处于弱势,只有懂得利用市场机制和法律来保护自己的群体,才可以称上是“主体”。但进一步讲,即使整天以“维权”和“保护自己”为目标,仍然是弱者的思维。我们要做的不是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是去实现自己的应有利益和最大利益,我们要让项目方去维权,我们的力量的根源在于:我们的经济实力、美国法律的公开公平和美国的自由市场体制及当前大量的投资机会;而让这种力量得以发挥作用的根本则在于:我们每个投资个体都要有作为“强者”的意识,加上“我方的”投资移民专业服务机构对美国商业和法律进行深度把控的职业能力(大家记住,项目方派来的不代表我方的根本利益)。这才是主动与被动,强者与弱者的本质区别。对于探索海外生活的人和从出国服务的人员,这才是应有的气质,这也是我们贝特曼在去推动的。
在帮助客户争取到最好的利益后,我们再用法律把权利和利益固定给客户,就是我们贝特曼自己也无法改变已经固化给客户的权益,这就是贝特曼的服务理念。
从根本上讲,中方投资人作为一个市场主体和整体,必须要明白怎样维护自己的利益,通过谁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这将促使EB-5投资移民市场运行机制的变革。如果政府能把在中国国内发生的、为海外项目进行的募资行为纳入金融管理与法律管理的体系中,EB-5投资移民市场应当成为中方与外方、个人与企业、移民与投资的机制公平、权利平衡、风险利益分担合理的市场。
这是我们贝特曼要去推动的。贝特曼移民是国内唯一一家其领导团队在美国成立并控制EB-5区域中心,从而代表投资人取得EB-5投资掌控权的公司,也是唯一一家具备美国律所背景的移民公司。在经办美国投资移民过程中,力争为客户提供最优质、保障性最高的美国EB-5投资移民项目,未来,贝特曼移民会继续为维护客户利益而努力。
论坛演讲的最后,刘宇律师表示,非常荣幸能够参加本次论坛,希望今天的演讲能够为中国移民申请人提供一些参考数据,也希望各位投资人能够客观的了解当前美国投资移民趋势与机制,以便更好的开展移民美国之旅。
2015年11月6-7日 《EB-5体系的提升》
11月6日-7日,第三届海外投资暨财富管理高峰论坛在北京万达索菲特酒店如期举行,作为移民行业一次高规格、高标准的全球盛会,此次高峰论坛集结了移民行业各大权威人士,美国、英国、澳大利亚、葡萄牙、西班牙等国家的使馆参赞,著名律师、美国前移民局局长等一齐在此进行移民交流和深入研讨,司法部也派官员参加。贝特曼移民董事长、刘宇和贝特曼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的刘宇律师作为已经在美执业14年之久的资深移民律师应邀出席,并就如何保护投资者利益发表了精彩演讲。
近些年美国EB-5快速发展,但是作为一个风险投资项目,投资人该如何规避风险?“实际上,EB-5项目出现问题并不是在于项目本身,而是投资过程中各个参与方的权利设置方面产生的问题所导致其项目有风险甚至失败。”刘宇律师如是讲到。
EB-5的投资流程如下:EB-5投资人出资——投资到区域中心——区域中心借贷给项目方,这就完成了EB-5的投资过程。在这过程中,区域中心实际上是一个融资放贷平台,随着EB-5的快速稳定发展,未来金融平台的作用会越来越明显,区域中心在募资到放贷给项目方的同时,从融资角度来讲,有点类似于银行的融资放贷。
大部分投资人在投资区域中心项目时,会有哪些担心呢?刘宇律师讲到:虽然EB-5投资移民发展迅速,实际上却还处于新型的产业阶段,它本身的运行机制并不是特别完善,大部分区域中心往往和项目方站在一起,而国内的投资人由于自身对美国法律和商业的不熟知,往往不知道风险在哪里。
最近这几年出现的项目失败案例,都是由区域中心与项目方站在一起而导致的后果。比如前几年的破产案,有一些客户在项目失败后直接找到我们律师,让律师对项目进行分析,在项目分析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在这个项目中,最后两个投资人是在项目宣布破产的前几个月通过区域中心把钱投到项目方,当时区域中心已经非常明确的知道项目已经濒临破产,不能完成绿卡申请的目标,但区域中心仍然把钱放给项目方,这说明什么问题?说明区域中心在投资移民过程中没有起到保护投资者权益的作用,相反,只是一味地为项目公司供血,而完全忽视投资者的利益。
所以,在EB-5投资过程中,有的区域中心并没有起到募资放贷平台的作用,它本身拥有的保护投资人和平衡双方利益的作用不存在,那么投资人该怎么改变这个局面?如何让投资流程更加的公正合理,让区域中心起到中立客观的、像银行一样的投资放贷平台的作用?
1、用EB-5有限合伙章程来规范它。EB-5有限合伙章程也就是EB-5有限合伙的运行协议,主要是规定了有限合伙人和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及有限合伙的目标、运行规则等,一般由区域中心负责发起,投资人或者投资人的代理机构(移民公司)可以通过谈判来影响其中权利义务的设置。一旦签订好有限合伙章程,如果区域中心违反了合伙章程的行为,包括:隐瞒信息,误导、欺诈等,所受到的惩罚是由美国证券法所惩罚,并可能负刑事责任,远远高于普通的商业责任。所以移民公司要参与、影响EB-5有限合伙章程的制订和修改,把它做为保护投资人的利器。
2、选择相对独立的区域中心可能更有利于保护投资人利益。因为,当区域中心跟项目方站在一起、利益一致时,投资流程就由三方变成两方,缺少了中间起调整、保护的金融平台,起到银行作用的平台一旦不存在了,单个投资者相对于项目方,永远会是弱者。当然独立区域中心这点不是绝对的,如果项目方能够按照比较高的商业来规范自己,区域中心也会起到应有的作用,但是这就相当大的依赖于项目方或者区域中心负责人的道德口碑,也就是说依赖于人,而不是规则。
3、设立监督EB-5有限合伙的运作机制。在投资过程中,投资人把钱投资出去以后,并不意味着必须要放弃对投资的控制和监督,但每个投资人都是单独的个体,能力有限,怎么才能对项目进行监督呢?这就需要我们移民公司发挥更大的作用。移民公司不仅是要起到移民中介服务的作用,如果EB-5涨价之后,移民公司更需要到美国成立自己的团队对项目的运作、资金管理进行监督考察,甚至对整个投资流程进行从头到尾的监督与参与,才能真正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刘宇律师最后讲到,美国政府近些年也在加大了监督力度,但政府的监督往往是滞后的,防范风险还是要依靠市场的力量。我们中方是出资人,本身拥有强大的实力,只是这种实力没有得到发挥,所以投资方在项目运作中基本没有话语权,随着国内业界对EB-5不断的认识和重视,在制定规则、守住底线方面进行积极努力,将来一定能形成一股向上的力量,迫使区域中心和项目方在融资安全方面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同时也让我们拥有足够的话语权,这样整个移民市场才能更加安全和健全。
保护投资人,永远是EB-5业者的头等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