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美国移民局召开EB-5利益相关者电话会议,贝特曼移民美国律所律师参加了会议,并为大家带来以下会议总结。
一. 对移民申请准备工作具有巨大指导意义会议要点:
1. 关于未成年人作为主申请人,美国移民局指出: a)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目前没有特别的指导性规则;b)就I-526和G-28表格而言,如果申请人小于14岁,需要由父母或监管人签字,如果申请人大于14岁,这两个表格必须由本人签署;c)项目认购的有效性受当地的(州或外国)法律管辖。
笔者理解,这表明只要认购行为本身是符合认购地的法律规定的,移民局不会仅因为主申请人的年龄大小而不接受或否决其EB-5申请。当然不满14岁的儿童,目前可以随父母一起申请EB-5,应当不会出现超龄问题,但如果有父母不想移民、希望子女单独办理的情况,即使年龄不满14岁,也应当是可以的。
2. 美国移民局不在意用于合法资金来源的贷款是不是被归还。
笔者理解,经常有投资人咨询,在递交了I-526申请后多久可以用另一笔钱归还这笔贷款,现在美国移民局表明态度:无所谓,移民局不管。
注:贝特曼移民美国律所在例次EB-5会议要点总结中,都从实践角度,拣选出对我们移民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会议要点
1) 目前的法律政策不要求赠予必须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注:非亲属的朋友之间的赠予目前还是允许的。)
2) 税单的递交:只有在与合法资金来源证明有关时,才需要递交税单。(注:澄清了很多客户的疑虑。)
二. 其他会议要点:
1、美国移民局已经开始实地检查项目进展;
2、美国移民局已经开始审计区域中心;
3、美国移民局已经开始随机面谈I-829申请人;
4、美国移民局扩展与美国证监会及移民执法单位的合作;
5、新的I-924和I-526表格将公布;
6、付费快速审理目前无法实施,因为每个投资人都有财力付费并要求快速审理,从而无法快速审理。
三. 会议提到了2015年美国国会EB-5改革提案中关于提前递交I-829的条款,这是抵消负作用的利器。
笔者的观点是,投资人应当坚持选择能尽快创造就业(最好投资后两年之内)、并有可能尽早还款、同时法律文件严格规定了还款时间并限制了延期权的项目。,一些投资人认为推迟了I-829递交时间,要求2-2.5年内创造足够就业及规定5年还款已经没有实际意义。但如下面两篇文章解析,如果这一条款成为法律,获得永久绿卡时间将大幅提前(依赖于就业的及时创造),最早可还款时间也将大幅提前,所以即使这一条款只有50%的可能成为法律,投资人为什么不给自己保留这个机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