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美国投资移民EB-5项目,只要项目的商业可行性和就业计算是靠谱的,很少收到移民局项目方面的补件,似乎美国移民局目前对于EB-5的项目方面没有以前严苛了,不过这也要部分归功于项目方在准备项目文件时更谨慎的原因。另外,太不靠谱的就业计算模式,在国内的移民公司审核项目时就被排除了,这也促进了EB-5项目文件质量的提升。
笔者坚信,中国市场的力量,正在『倒逼』项目方提高『项目质量』,这将是以后长期的现象,是好事,是产业链下游的觉醒。
今天谈谈近期美国移民局对申请人的个人文件方面的一些收紧的动作及对策。
一、对于以抵押贷款来证明合法资金来源的方式,美国移民局现在认定这为『借贷投资』或『债务投资』,要求:
1. EB-5申请必须是此笔贷款的贷款人,个人负有主要的偿还义务;
2. 贷款必须有足够的抵押;
3. 抵押物如房产或股权必须为申请人所有,而不是其他人如父母子女或其他第三人所有。
所以,以前那种父母用子女名下的房产作抵押,以父母一方的名义贷出资金来,并以父母一方作主申请人,递交I-526申请的情况,是要被美国移民局拒绝的。但父母用子女名下的房产作抵押,以子女的名义贷出资金来,赠予给父母,并以父母一方作主申请人的情况,是没有问题的。
二、美国移民局的上述要求对今后的申请人影响不会太大,但对那些已经递交申请的人影响却相当大,因为移民局把这条4月22日电话会议中刚刚明确的政策,适用到了之前递交的申请上去。这种『回溯既往』的做法遭到了EB-5律师界的一致抨击,部分被拒投资人在律师的代理下,于6月23日在华盛顿特区对美国移民局发起了集体诉讼,案件名称为Huashan Zhang v, U.S.C.I.S.。但是,因为诉讼耗时耗力,除非因为子女超龄等原因而不能后退的,大多数受影响的投资人还是会采用更实用的解决方法。那么,哪些申请会受影响呢?下列举几个常见的例子:
1. 无抵押贷款或抵押物价值不足的;
2. 申请人为贷款人,但不是抵押物的所有人的,如抵押物所有人为父母或子女或其他第三人的。申请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夫妻关系的目前没有问题;
3. 申请人为贷款人,并与父母子女或其他第三人共同拥有抵押物的;
4. 抵押物是未来的,如公司的预期分红等;
5. 目前公司股权抵押贷款没有问题,批准得非常顺利。
三、受以上问题影响的申请人应当如何应对呢?
1. 如果已经被否决,或面临一些不能后退的原因,如子女超龄问题,可以选择加入集体诉讼,赢是大概率事件;
2. 如果已经收到美国移民局的NOID或RFE,请代理律师尽快研究是否有解决方案,如补交文件、提供中国物权法方面的律师法律意见、书面确认以前的未书面化的一些法律关系等;
3. 如无可行的解决方案,可尽快撤销申请、并可以重新递交原项目。原项目已经在移民局等待很长时间的,尤其是有I-526批准的,即便撤下重交,等待时间不会太长,可能几个月就会有结果,当然要重新计算。
四、贷款目的:如果贷款文件上的贷款用途与移民用途不符,移民局会以『使用欺诈手段获得贷款』的理由,否定资金的合法来源。如果遇到美国移民局这方面的质问,要请银行配合解释这个问题,因为移民目前毕竟不是银行的一个光明正大的放贷理由,有些银行虽然不能把它放在贷款文件中,但可以通过银行证明信等方式来解释。但有时文件的翻译也会引起误解,如贷款用途为『投资经营』,翻译时英文用词不同,翻译出来的意思差别会很大。
五、如果以前有过非移民的签证记录,并且当时填写的一些信息与美国投资移民EB-5申请中的信息不符,可能会收到移民局的NOID或RFE。一旦收到,务必谨慎对待,提供尽可能多的资料来证明以前填写信息的真实性。
下面图片为美国移民局公布的『借贷投资』法律政策的官方解释,有兴趣的朋友可以下载研究。